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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1年10月,王某等三人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经仲裁委开庭审理查明,2000年1月,某公司招用了王某等三名职工,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2010年5月,在人社部门的督促下,该公司决定为全体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包括王某三人在内的20余名职工分别向公司作出书面承诺:本人自愿不参加社会保险,责任自负。根据查明的事实,仲裁员依法对当事人释明法律、法规,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公司支付三人3万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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