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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对时效制度应采取分别主义立法体例,将取得时效规定在物权编中;在取得时效的适用范围上,应当将已登记的不动产纳入其适用范围;在构成要件上,应明定和平占有作为必备的构成要件之一;应顺应立法体例的要求,改变将诉讼时效届满作为取得时效起算点的立法模式;在中止中断事由的规定上,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两者应分别详细地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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