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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制度在英美法系中已经存续和发展了六百多年,形成了复杂的规则体系。我们在大陆法的法律传统内移植这样复杂而又极其灵活的制度,不能指望立一个信托法就能“毕全功于一役”。例如,我国信托法规定,合同可以是设立信托的依据之一:“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在实践中,信托公司对信托与合同的关系常常混淆不清,这类基本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国信托业的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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