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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在众多学者呼吁之下,应社会需要终于在新刑法中得以确立,它的进步意义毋庸置疑。但任何事物都有其自身固有的局限性,罪刑法定原则也不例外,在法律实践中也日渐凸现,且与有的著名学者提出的刑法人性化也存在着本质上的冲突,给立法、司法出了一道不小的难题。矛盾的双方是相伴而生的,我们无法根除。在此,作者仅在对二者冲突分析和反思的基础上努力寻求一条调和的途径,使二者扬长避短,相辅相成,更好地实现刑法的职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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