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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土地面积的计量单位在不少场合仍沿用"亩"这个单位.基准地价也往往用"万元/亩"作单位.但我国土地面积的法定计量单位是"平方米".土地面积单位在"亩"与"平方米"之间以及地价在"万元/亩"与"元/平方米"之间的换算,还是土地价值评估中经常要遇到的事情.  相似文献   
2.
3.
我国现行拆迁法规规定,拆迂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实行货币补偿的,只需对拟拆迂的估价对象评定出其公开市场价格,由拆迂人按评估价格对被拆迂人实行货币补偿即可。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既要对拟拆迂估价对象价格进行评估,还要对安置房的价格进行评估,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时拆迂人才能与被拆迁人结算两种房屋的差价。  相似文献   
4.
5.
《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和《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都指出,评估师应当对机器设备的权属相关资料进行必要的查验。作者根据其评估工作实践,提出了机器设备评估关注法律权属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查验:一要查验机器设备购置时的付款凭证、购置合同和购置发票;二要查验所评估机器设备于评估基准日是否还在企业固定资产账上。本文所提观点是否正确,欢迎业内同行参与讨论。我们更希望业内应避免随意删减必需的评估操作程序,从而降低执业风险,同时维护行业的公信力。  相似文献   
6.
分摊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面积,不能简单地以评估对象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来分摊土地面积.本文提出,应分别三种情况采用不同的方法来分摊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相似文献   
7.
柯复 《中国房地产》2003,(12):26-27
在城市房屋拆迁行为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关系不同于一般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是平等、自愿、等价的交易关系,交易双方都不受任何压力,只要有一方不愿意实施某种交易,该交易就不能实现。但是对于拆迁这一行为却是一方强买,另一方不得不卖的关系。根据现行政策,城市的某一区域一旦列入拆迁范围,拆迁就是不可逆转的。被拆迁人不能选择拆还是不拆,而只能在被拆后的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之间进行选择。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价格尚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只要履行了相应的程序和手续并进行证据保全,拆迁人就可以申…  相似文献   
8.
一本土地使用证里记载的土地使用权面积范围上可能对应数幢建筑物或数套单元房屋。我们在评估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只评估其中一幢楼房或一套单元房的情况。这时如何确定该幢楼房或该套单元房应分摊的土地面积,就成为评估操作尤其是成本法评估操作中。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最简单的办法是以评估对象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来分摊土地面积。但仔细一想,在有些情况下似乎并不妥当。下面分别就三种情况.谈谈土地面积的不同分摊方法。供业内人士参考。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本文仅讨论土地面积的分摊.并非指地价的分摊。  相似文献   
9.
文章对机器设备评估报告撰写中涉及的几个问题提出看法。其中涉及求取重置成本时,不应使用“历史成本法”这一不规范用词;成新率的评定应根据设备的价值、数量等不同情况调整具体方法;计量单位应采用国际单位制;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不一定要在时间上做太短的限定。  相似文献   
10.
实施《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两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城市房屋拆迂估价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于2004年1月1日起实行了。面对全国拆迁投诉案例的不断上升,及时出台《指导意见》对规范拆迁估价行为,无疑是十分必要的。结合拆迁估价实践,对实施《指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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