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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指导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好食品安全工作,是从源头上抓起.从基础上构建食品安全长效机制的重点工作,也是工商机关发挥职能,服务“三农”的重要任务。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食品安全优势除少数纯服务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如机耕收割、灌溉、运销等)外,大多数合作社都是围绕一两个(类)主导农产品生产经营而建立的“专业合作社”,如蔬菜、养鸡、养猪、养鱼、瓜果、优质稻米等,这些都是食品的源头.  相似文献   
2.
在全国上下关注“三农”的时候,工商机关要发挥职能服务“三农”,求真务实地助农增收,就有必要用市场经济的视角来重新审视“集市”,审视它在农村市场化进程中的地位与功能,审视它在促进农民进入社会主义大市场过程中的角色与作用。本文结合安徽滁州“集市”的实际,就此作一探析。一、农村集贸市场的五种形态及特点农村集贸市场,主要是指县城以下,以农产品交易为主兼有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的综合或专业、常年或季节性的交易市场。它是我国最古老、最原始、最基础的交易场所和市场形态。从目前农村现状和经济发展水平看,传统的集市贸易仍占很…  相似文献   
3.
农村市场是社会主义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有一般市场基本特征的共性.更有农村的地域特色和农业的产业特性,农产品进入市场的流与通就是其特有的个性。工商机关作为流通领域监管服务的重要职能部门,当然要深入研究农产品市场的特性。把它放到社会急剧转型与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在重构新型农村市场体系与农民进入市场的大课题中来不断探索前进。  相似文献   
4.
涉农维权,规范农资市场,是工商机关服务“三农”的重要职责。近年来,我们安徽省滁州市工商局在农资打假护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2003年全市各级工商机关共查处一般程序的涉及农资案件664件,占案件总数的20%,涉案案值778.5万元,罚款近200万元,没收并销毁了一批劣质农资商品,有效地防止坑农损农案件的发生。与此同时,全市消保工作机构和消协还受理涉及农资的消费申(投)诉案件530起,经过调解,帮助农民挽回损失100多万元。回顾近年的农资打假工作实践,劣质农资坑害农民的事件“时有发生”的事实昭示:规范农资市场的任务仍十分艰巨。这就促使我们…  相似文献   
5.
5月25日至27日,由本刊编辑部召集的农村商品市场监管问题与对策研讨会在山东省潍坊市召开。山东、吉林、福建、河南、安徽、湖北、四川、陕西等一些农业大省的包括省、市、县各级工商局的代表20多人到会。国家工商总局市场司、消保局对本次会议研讨的内容极为关注,派员专程到会指导。研讨会立足于农村商品的市场监管,又不局限于此,而是就工商巡查、商品市场准入关口前移、属地管理乃至“三农”问题的时代紧迫性、政府行政资源配置、乡村和城市的关系等更大范围的问题进行研讨。针对不久前安徽阜阳奶粉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与会代表从多方面分析了原因,并结合各自地方在市场监管中的经验、漏洞和薄弱环节,探讨解决的办法。会后,潍坊市工商局组织大家参观了以蔬菜种植和流通闻名全国的寿光市,考察了该市的良种推广基地、农业示范园区、全国最大的蔬菜批发市场、农副产品质量检测中心等。通过研讨和考察,与会代表一致认为,工商部门抓紧研讨和落实对农村商品市场的监管,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需要,是落实统筹城乡发展的具体体现,是实践以人为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具体行动。研讨会有别于工作会,特别是由编辑部组织的研讨会,更使得参会同志在一种相对宽松的环境下,畅谈平日工作中的所思所想、所见所闻  相似文献   
6.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三年来,安徽省滁州市共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1425户(至2010年5月底)。实践使我们欣喜看到两个好的开端:一是助农增收、食品安全巳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新优势,也是合作社基本功能的体现;二是基层工商机关从源头做起,通过规制、帮扶服务,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把逐利性的自发行为,转化成自觉维护食品安全的自律机制。  相似文献   
7.
我国农业、农村将长期实行农民家庭承包经营的体制。小农经济的小规模经营如何与社会主义大市场对接,成为一道世纪难题。一方面是计划经济下农村“统购包销”体制解体后,新型农村市场流通体制尚处于重构过程中.还很不健全:另一方面是农民在获得土地经营权后,并没有从“土地主人”自动转化成为“市场主体”,农民作为农村市场的主力军,还处在“主体缺位”状态,一家一户小农的单打独斗.很难适应大市场的运行机制。在长期稳定家庭承包经营体制的前提下.农民采用多种形式提高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成为发展农村经济的必然选择,也是新时期工商机关发挥职能,服务“三农”的重要任务。  相似文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法》)第54条指出:“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将涉农消费作为特别规定列为消费保护。该法条实施15年来,对于扼制假劣农资坑农、保护农村生产力、保护农民利益发挥了巨大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健全,与《消法》立法时相比,我国农村、农业、农民都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  相似文献   
9.
除少数纯服务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如机耕收割、灌溉、运销等)外,大多数合作社都是围绕一两个(类)主导农产品生产经营而建立的“专业合作社”,如蔬菜、养鸡、养猪、养鱼、瓜果、优质稻米等,这些都是食品的源头;与单个农户在市场上单打独斗相比,合作社除在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组织化程度上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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