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苟瑜 《当代经理人(中旬刊)》2006,(5)
监听作为打击犯罪的技术侦查手段之一,具有技术性、秘密性和强制性的特征,在实践中已为侦查机关广泛采用。一方面丰富和发展了刑事侦查机关的侦查手段,有利于打击和惩罚犯罪;另方面它也容易导致国家刑事侦查权力的膨胀和扩张,从而对公民的通讯自由权和隐私权构成威胁。为了达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两大价值目标的协调统一,许多国家对监听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但迄今为止我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对之做出规制,导致司法实践中侵犯公民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从而迫切需要立法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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