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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并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备案。近年来,我区有不少企业,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开发和生产了不少具有新疆特色的地方产品,如雪莲红花补酒、马鹿茸血酒、低聚木糖、葡萄缩干剂、红花籽油等,这些产品目前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因而生产这些产品的企业根据标准化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相应的产品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这无疑对保证产品质量,促进市场繁荣,保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利益和促进新疆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笔者近年来因工作关系,接触到不少企业的产品标准,发现企业在编写产品标准中还存在较多问题,现列举如下,望能引起编写企业标准的人员及审定备案部门的注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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