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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新修订的《审计法》增加第25条并明确规定:“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新修订的《审计法》,把经济责任审计由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的意志,有了明确法律规定,为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一步深化,提供了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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