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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七条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同时,在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上述规定,从法律上拓宽了原有财政审计的领域,扩大了财政审计的权限,同时,也给财政审计工作提出了一个更新、更高的要求,同级财政审计,不同于上审下,有许多新问题需要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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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规定,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政府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从而拓宽了原有财政审计的领域,更有利于本级政府及时的了解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人大对政府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和监督,发挥财政审计的较高层次监督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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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颁布以来,预算执行审计已开展三年。其间,通过不断的研究、探索和实践,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但改革的深化和经济形势的发展,对审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进一步深化预算执行审计,更好地发挥审计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在当前乃至今后一段相当长的时期仍是审计机关及审计人员需要认真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按照全国审计工作会议精神,1999年审计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深化财政收支审计,尤其是深化本级预算执行审计,这就进一步突出了财政审计的地位和深化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的重要性。本文试就当前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的重点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谈点不成熟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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