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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手机短信的可采用性 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7种证据形式。书证是以其内容来证明与待证事实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凡是以文字来记载的思想和行为以及采用各种符号、图案来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物品都是书证。手机短信应属于书证的范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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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229条揭示租赁合同对第三人的对抗性和承租人对新的所有人的对抗性,所以应将其解释为确立了“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在我国的民法中有很多应用,这一规则有它的现实意义,它的运用空间和将来在实践中所产生的作用是积极的,并且是必要存在的。然而由于条文规定的简约使得”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适用有着极大的争议性,本文旨在对其进行论证,并完善其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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