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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允婷 《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0(2):87-90
破产原因是破产法首先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从破产原因的一般理论来看,它的核心内涵是不能清偿,停止支付可以作为不能清偿的推定因素,资不抵债仅适用于一些特殊主体。而我国却将资不抵债作为重要的破产原因,导致实务中出现难以取证、缺乏可操作性、破产门槛过高等问题。基于此,新出台的《破产法司法解释(一)》明确界定了相关概念,有利于破产法的贯彻实施,不足之处在于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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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银行作为与商业银行相分离的金融机构,在一国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政策性银行历经十几年的发展,在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合理配置社会资源和推进国民经济稳步前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宏观管理职能。然而,我国至今没有政策性银行的专门立法。因此,通过分析我国政策性银行的立法现状及缺陷,结合国外政策性银行的发展概况和立法特点,提出自己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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