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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确立了行政强制执行的三种执行方式,即代履行、执行罚和直接强制。代履行采取“自己执行”和“第三人执行”两种模式。名称上可与代执行互换使用。‘‘第三人执行”模式中行政机关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理论上争议较大,应当为建立在契约基础上的私法关系。代履行的程序包括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两种,简易程序的启动要符合适用对象特定和适用情况特定的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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