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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采用何种归责原则,事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益及普遍公众的公共利益.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领域的适用打破了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公共利益的平衡,影响了知识产权制度平衡机制的正常运转,歪曲了知识产权激励机制的本意,束缚了一般民事主体创造知识产品的热情.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适用有其天然的弊端和不足,而TRIPS协议第45条也并未将该原则作为一般原则来对待,即便按照民法学方法分析,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也不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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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界对侵权归责原则之“责”理解不一,其实质是对“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两个民法概念以及物权保护方法与债权保护方法如何进行区分和理解的问题。《物权法》对民事责任形式采取了概括规定,这就导致了一些学者认为侵权归责原则之“责”除损害赔偿外尚囊括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责任形式。实质上,在理清有关概念和理论后,容易疏导出侵权归责原则之“责”仅与损害赔偿有关。即使在大陆法系和英关法系国家的立法规定中,侵权归责原则之“责”也仅与损害赔偿关联。而非其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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