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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敏才  刘峰 《当代财经》2012,(7):98-107
我国新股发行问题的深层次原因是行政监管力度较弱,法律风险水平较低,而核准制并不是主要原因。因此,我国发审方式改革的关键不是从核准制转变为注册制,而是完善相应的制度安排,有效地约束发行人或上市公司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的机会主义行为,进而保护投资者利益。包括加强对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的行政监管;健全民事赔偿法律制度,提高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的法律风险;完善发行上市相关配套制度,比如提高审核透明度、完善退市制度等。  相似文献   
2.
以中小板开板至2010年12月31日止参加过会审核的公司为样本,研究不同产权性质的企业对事务所发审委社会资本的需求差异以及由此引起的审计收费溢价差异。实证结果发现,民营企业更倾向于选择有发审委社会资本的审计师,而国有企业对审计师的发审委社会资本没有特别的偏好。此外,当民营企业选择有发审委社会资本的审计师时,需要为审计师的社会资本支付10%左右的审计收费溢价;而国有企业组中,发审委社会资本不能为审计师带来审计收费溢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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