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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徽州乡村土地占有中普遍存在股份制,宅地由业户共业,少则二股,多则几十股。宅地细小股份不便造屋居住,但可卖出以应付现金开支,不动产之土地股权可转换为金融货币财产。徽州宅地是稀缺资源,在富商云集的村落,中心位置有每亩价银达四千余两的实例,形成有别于耕地的价格体系。宅地占有关系决定了乡村社会的阶层划分。宅地股份与钱会的货币股份交换机制通畅,各阶层均可参与。徽州宅地主要在乡族之间流转,而经营性“房主”较为少见。徽州宅地股份制是不具备单独占有宅地能力的中下层民众通过细小股份而获得土地财产的存在形式,明清徽州土地市场交易异常活跃的主要原因亦在于此,这反映了民众在传统文化背景下经济生活的适应性与创造性。明清法律并无“宅地”概念,“田宅”一体的立法与民生相脱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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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粮长制度在徽州的实施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本文利用微州家谱、地方志、微州文书和新发现的明万历年间微州府文件汇编——《新安蠹状》中的资料,以明代微州府为中心,对粮长制度的实施及其演变进行了考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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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QC小组活动存在的问题
自90年代初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以来,勘测设计行业QC小组活动也随之起步,但就目前的发展趋势看,水利行业勘测设计单位始终处于走走停停,举步艰难的状态.我们从事质量管理工作多年,从工作经验以及从其他兄弟单位调查的情况综合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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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徽州“义男”考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汪庆元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4,(1):100-106
明代徽州农村“义男”颇为盛行。传统观点认为“义男”即奴仆或变相奴仆。而从黄册底籍等文书资料看 ,农民和地主家庭均有蓄养义男者 ,类似奴仆的义男只是义男的属性之一。一些自耕农、佃农家庭收养义男并立为户主 ,义男和义父家庭的结合具有社会互助性质。在徽州这样宗族势力强大的地方 ,义男作为异姓继承者存在其间 ,表明宗族势力统治的松解。明中叶以后 ,在国家修正的法律条文中 ,承认了农民家庭义男的财产继承权和人身自由 ,这是明代社会变迁在法律制度层面的一种反映 ,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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