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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入WTO的临近,对产品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尽管2000年7月国家对《产品质量法》作了修改,但就修改后的产品质量法来看,该法规定的产品范围及缺陷,产品责任主体,产品损害赔偿范围等还存在范围界定对窄的弊端。为此,建议将建设工程也纳入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对产品缺陷采取列举式规定其类型或对此作一司法解释并扩大其范围;将产品责任主体范围扩大到生产者,准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仓储者及外国出口商,在损害赔偿范围中增加惩罚性损偿等规定。  相似文献   
2.
浅论隐私权的立法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化观念的转变,我国隐私权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其原因除人们的认识差距外,更重要的是我国法律对此无完整的规范。隐私权有明确的定义、特征、内容和构成要件。我国现行法律(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对隐私权的保护主要采取了间接、分散的立法方式,建议关于隐私权的保护应在保护公民人身权的最主要、最基本的法律即民法通则中有所体现,使隐私权和公民的其他人格权一样,在立法上加以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3.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入WTO的临近,对产品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尽管2000年7月国家对《产品质量法》作了修改,但就修改后的产品质量法来看,该法规定的产品范围及缺陷、产品责任主体、产品损害赔偿范围等还存在范围界定过窄的弊端.为此,建议将建设工程也纳入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对产品缺陷采取列举式规定其类型或对此作一司法解释并扩大其范围;将产品责任主体范围扩大到生产者、准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仓储者及外国出口商;在损害赔偿范围中增加惩罚性损害赔偿等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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