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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作为一独立的法律部门,应以实现国家权力对市场失灵的良性干预、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为已任;经济法责任具有独立性地位,具有补偿性与惩罚性相结合、经济性与社会性相结合的自身特征,有别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以经济法主体为标准可归纳出市场主体经济法责任、调控主体经济法责任、其他主体经济法责任三种具体类型。经济法责任亦有其独特的实现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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