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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制度执行力是指在制度已经确立的前提下,制度执行者对制度的贯彻和落实的能力和力度以及制度在被执行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效力。经济学的进路可以为如何衡量制度执行力提供一个可供借鉴的思路,以此为切入点,以职务犯罪预防制度的执行为例,可以揭示出影响制度执行力的重要因素主要有:制度执行收益的可衡量性、制度执行机会成本、制度执行所需专业知识的学习成本、制度执行机构的行政组织成本。除此之外,利益因素对于制度执行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  相似文献   
2.
制度失灵的内涵、构成要素、特点以及实现表现形式是我们首先研究的对象。对制度失灵采取的评价标准应当是多元的,认为对制度执行方案必须合乎制度目标的期望应当有所节制,对制度执行过程中的行动偏差和目标异化不应当武断地予以否定。  相似文献   
3.
英美法系的法官们为合同所欠缺的内容进行补充的条款传统上被称为“默示条款”,而被添加的默示条款形成之前的规则如今通常被称为“默认规则”。默认规则既包括立法上的默认规则,又包括司法上的默认规则。根据合同漏洞形成的原因,可以大体上将默认规则分为两类:多数的默认规则和惩罚性默认规则。只有法律经济学的进路可以更好地提出一个令人信服的关于确立默认规则的规范性学说。从实证的角度考察,我国合同法规定了立法上的默认规则,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司法上的默认规则,但是至今它们仍没有引起我国理论界的普遍重视。  相似文献   
4.
加藤一郎的“利益衡量论”不符合我们的法治立场的要求,而且这一理论要面临着高昂信息费用的责难,更重要的是,他不能提供一个利益衡量的确切标准。法官在面对案件的时候首先应当坚持法治立场,根据法律进行法律思维。如果我们根据法律进行思维得出来的结论加剧了实质合理性与形式合理性的紧张关系,那么我们才需要进行认真的利益衡量。而指导我们进行利益衡量的应当是法律经济学的逻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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