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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宜奎 《南京经济学院学报》2001,(3):59-62
我国设立参与分配制度的目的在于弥补破产主体有限性的缺陷,但由于其与破产制度在功能和价值目标等方面的差展,使得参与分配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诸多的弊端,如果证责任难以落实,不利于提高执行效率等,本文分析了该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原因,并设想从设立目的,实施条件,分配顺序等方面对其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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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宜奎 《南京财经大学学报》2011,(3)
公司可以参加股东代表诉讼的正当性在于其符合正当程序原理及诉讼的效率价值,也是股东代表诉讼诉权的性质所决定的。允许公司选择是否参加诉讼是其诉讼选择权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具体落实,符合该制度设立的初衷。基于股东代表诉讼的特殊制度设计以及该制度在我国发展的现状,公司只应参加原告股东一方进行诉讼,而不宜允许其辅助被告。 相似文献
3.
胡宜奎 《南京财经大学学报》2012,(1):104-108
赋予公司对败诉股东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有效防止股东滥诉,符合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设立的初衷和我国民商法上权利保护的一般规则。我国不宜采取客观结果归责或主观"恶意"标准,而应以"提起诉讼的依据显属虚构"作为公司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条件。败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限于公司因诉讼所产生的直接损失。 相似文献
4.
胡宜奎 《南京财经大学学报》2003,(2)
通过保障当事人的调查取证权,可以使当事人获得所需要的证据,维护其合法权益,从而实现司法公正。但我国无论是现行立法,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的调查取证权的保障都很薄弱。本文在比较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关于保障调查取证权的立法例的基础上,对我国在保障当事人调查取证权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设想。 相似文献
5.
胡宜奎 《南京财经大学学报》2001,(3)
我国设立参与分配制度的目的在于弥补破产主体有限性的缺陷,但由于其与破产制度在功能和价值目标等方面的差异,使得参与分配制度在实践中存在诸多的弊端,如举证责任难以落实、不利于提高执行效率等。本文分析了该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原因,并设想从设立目的、实施条件、分配顺序等方面对其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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