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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桂森 《云南财贸学院学报》2004,20(4):100-104
对侵权与违约竞合下的精神损害,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只有通过侵权之诉进行救济,但同时不能获得对履行利益损害的赔偿。只有确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对责任竞合中的损害才能进行全面救济。附随义务在现代合同关系中的出现是确立该制度的法理基础,它使违约责任的救济范围向侵权责任靠拢。在比较的基础上,就确立中国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提出了四点构想。认为《合同法》第112条是该制度确立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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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导致的非财产损害得否提起赔偿是个被否定而又值得研究的问题。从非财产损害赔偿的发展历史和英美国家有关的判例学说说明应以开放的态度对待违约直接导致的非财产损害。将此类损害纳入违约赔偿范围的理论根据在于合同本质并不排斥非财产利益成为合同履行利益的主要内容。能否提起赔偿的判断标准是合同目的,其与合同的可预见性规则相符舍,能将轻微的非财产损害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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