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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目的:聚焦耕地用途管制的法律本位问题,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个人利益等角度进行推演,进而初步凝练耕地用途管制的总体法律本位观,以期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供参考。研究方法:规范分析法、价值分析法、逻辑分析法。研究结果:(1)耕地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按照管制目标和对象分为三个层次:耕地转为非农用地的用途管制、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的管制以及不改变耕地地类的种植用途管制。(2)耕地用途管制涉及的价值取向和利益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个体利益,不同层次的用途管制虽均以粮食安全的国家利益为底层逻辑,但体现形式多元。(3)耕地用途管制的总体法律本位观可初步归纳为:以基于粮食安全的国家利益为本位,合理兼顾农产品的供需关系、国家重大项目建设、生态保护等重要社会利益,切实保障耕地权利人承包经营自主权、宅基地需求和粮食主产区居民基本生活福祉等个体利益。研究结论:完善耕地用途管制法律制度应当坚持以粮食安全国家利益为本位,健全社会利益的实现机制,强化个体利益的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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