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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4年第2期《中国道路运输》刊载了安康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的来信及答复。来信内容为:“一辆无任何手续的大客车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被依法暂扣,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处罚。在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当为“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因为行政相对人与执法机构不存在上下级关系,  相似文献   
2.
执法主体要合法案例:2012年7月13曰,某市区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第二大队执法人员在公路上执法时,以“冀HP22XX擅自改装已取得营运证的车辆”为由,将车辆扣押在停车场,当时未制作扣押车辆决定书,只制作了勘验笔录。第二天,某市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又制作了询问笔录,  相似文献   
3.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但是,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对集体讨论在行政处罚案件中的程序持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在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之后集体讨论;另一种认为,应当在之前集体讨论。如果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也可能出现第二次集体讨论的情况。  相似文献   
4.
莫越权执法     
据2009年11月27日《河北工人报》报道,石家庄市查获百余“黑出租车”(行政处罚100余人),既为石家庄市公安局公交分局“打击黑车”的力度叫好,也为公安局“越权执法”的行为遗憾。  相似文献   
5.
当前,黑车是客运市场屡治不愈的顽症,有的地方甚至愈打愈多,是运政执法中的老大难问题。打黑有“四难”。一是检查难,驾驶员迅速逃离现场,拒不接受检查;二是取证难,驾驶员做假证,乘客协助;三是扣车难,驾驶员不给车钥匙,甚至暴力抗法;四是处罚难,上下内外说情多,导致处罚难到位或者根本处罚不了。有效治理黑车现象必须破解这四难,其中取证难和处罚难首当其冲。内蒙古丰宁满族自治县运管所稽查队在打黑中总结了五招,  相似文献   
6.
2014年3月18日,河北某公司的一辆危险货物专用车辆行驶至某市区时,被该市区运输管理站(简称运管站)以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为由,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将车辆登记保存在金穗庄园停车场。  相似文献   
7.
报载,为避免人为因素的干扰,提高执法公正性,XX市从2007年开始全面推广“查处分离”制度。稽查机构与处罚机构严格分开,稽查人员只负责现场取证并出具调查报告,且必须在1天之内将相关信息输入统一的“运政在线”信息管理系统,其后由专职的处罚人员实施处罚。5年来,这一制度有效提高了执法的公信力.获得了良好的社会口碑。  相似文献   
8.
运管机构作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以下简称危货运)的监管主体,必须履行好职责,保证危货运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但是,履行好职责并不容易,因为现行的危货运法律制度不完善,亟需修改、调整和规范。只有这样,才能从监管上保证危货运安全。其中有三个问题值得深思。  相似文献   
9.
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是保证行政处罚质量,避免出现错案的前提,但实践中,因案件事实认定不准确,导致行政处罚错误,引起行政争议的事情时常发生,不仅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形象。  相似文献   
10.
《行政强制法》(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依据该规定,有些同行疑惑,是不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就不可以暂扣车辆了。我认为这是误解了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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