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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第2期《中国道路运输》刊载了安康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的来信及答复。来信内容为:“一辆无任何手续的大客车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被依法暂扣,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处罚。在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当为“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因为行政相对人与执法机构不存在上下级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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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但是,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对集体讨论在行政处罚案件中的程序持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在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之后集体讨论;另一种认为,应当在之前集体讨论。如果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也可能出现第二次集体讨论的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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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管机构作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以下简称危货运)的监管主体,必须履行好职责,保证危货运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但是,履行好职责并不容易,因为现行的危货运法律制度不完善,亟需修改、调整和规范。只有这样,才能从监管上保证危货运安全。其中有三个问题值得深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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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是保证行政处罚质量,避免出现错案的前提,但实践中,因案件事实认定不准确,导致行政处罚错误,引起行政争议的事情时常发生,不仅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形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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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依据该规定,有些同行疑惑,是不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就不可以暂扣车辆了。我认为这是误解了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别。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