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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宜泳 《消费导刊》2012,(7):158-159
未成年人作为一个弱势群体,历来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相关法律规定未成年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应当负有适格的民事责任能力,这也是出于保护被侵害人利益出发而作出的规定。我国立法对于未成年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都规定的不够完善。针对未成年人侵权责任归责问题和费用承担问题,在对国外立法例考察分析的基础上,从保护未成年人和被害人利益出发,认为我国对未成年人侵权的构成要件的规定上要包含识别能力要件,在监护人责任承担的归责原则应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确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发展,从而实现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与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两者之间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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