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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万勤 《四川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6):34-40
刑法将集资诈骗罪作为普通诈骗罪的特殊类型予以规定,原本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情形必然符合诈骗罪。然而,由于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对集资诈骗罪的解读不甚严谨,产生了诸多误区。其实,对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认定不能仅仅根据司法解释而做简单的推定,对“社会公众”的理解也不可望文生义,只有正确解读好本罪中的这两个要素,才能对集资诈骗案件进行正确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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