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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郑杰 《商业经济(哈尔滨)》2013,(5):35-36
我国的房地产税收具有国家性、法定性、规范性的特征。但现行的房地产税制体系存在租税费相互混淆、机制存在缺陷、税负偏重且内外不平等等问题,没有发挥土地税种的调控作用。基于取消城镇土地增值税,新建房地产租金税、地价税和空地税(或荒地税),规范房地产行业的乱收费行为等税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我国应深化财税制度,完善房地产税课税的配套制度,加强住房保障制度的建设,逐步推进房产税制的改革与完善,以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我国房地产市场持健康、有序地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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