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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钰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1,(8):13-16
经营者之间的研究开发协议有助于促进技术进步和提高经济效率,反垄断法给予其豁免的特殊待遇。但是,研究开发协议的反垄断豁免并非是绝对的和没有边界的,因此,明确豁免的标准和程序极为必要。美国、欧共体在明确反垄断豁免标准和程序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我国应当在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完善研究开发协议的反垄断豁免制度。反垄断执法机构有必要出台专门的研究开发协议反垄断豁免指南,明确研究开发协议豁免标准和程序,从而为企业提供更为明确的行为指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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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垄断表现形式众多,后果复杂,反垄断法对其的规制态度也存在较大差别。在反价格垄断实践中,价格垄断违法性认定面临着不同的难点。其中,价格卡特尔认定的难点在于价格协调的证实,掠夺性定价认定的难点在于成本的界定,而价格歧视认定的难点在于价格差别合理性的判断。为了加强价格垄断违法性的认定,我国应当提高反价格垄断执法机构的专业化水平,根据各种价格垄断的特点细化执法标准,完善反价格垄断执法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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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钰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2,(11):5-9
反垄断执法机构出台执法规章有助于明确执法标准,为企业提供更好的行为指引。反垄断执法规章是我国反垄断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垄断执法的重要依据,也是行政诉讼中可供参照的规范性文件。《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我国反垄断执法规章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也存在覆盖面不够广、规则尚显粗疏、规章之间协调性不强等不足。在促进反垄断执法的过程中,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抓紧弥补规章空白,细化执法规则,加强规章之间的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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