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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原产地证书是根据相关原产地规则签发的证明商品原产地或原产资格的文件,是商品进入国际贸易领域的“经济护照”。为进一步优化跨境贸易营商环境,提升贸易便利,2023年10月9日,海关总署发布2023年第136号公告(关于取消出口货物原产地企业备案事项的公告),决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取消出口货物原产地企业备案事项,原产地证书申请人可直接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中国贸促会申报系统等申领原产地证书。本文现对最新的出口货物海关原产地证书业务办理流程进行介绍和解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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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习近平主席在中国—东盟建立对话关系30周年纪念峰会上发表讲话时强调:“提升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拓展数字经济、绿色经济等新领域合作,共建经贸创新发展示范园区。”中国—东盟自贸区自启动以来成果丰硕,中国与东盟现已互为第一大贸易伙伴,在促进双方贸易投资增长、联合抗击新冠疫情和维护区域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是我国企业在进口方享受协定项下关税减免优惠的必要凭证,全面了解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中的原产地标准,将有助于提升企业的享惠效率,开拓东盟市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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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国际贸易中,货物原产地具有重要的地位,它是商品的“经济国籍”。世界各国(地区)针对不同“经济国籍”的进口货物适用不同的税率和贸易措施,因而原产地对确定商品在国际贸易中应享有的待遇具有重要的作用。原产地证明是各国(地区)根据相关原产地规则签发的证明商品原产地或原产资格的文件,是商品进入国际贸易领域的“护照”。原产地的判定是签发或开具原产地证明的核心,也是国际贸易关系中极其重要的一环。为了帮助企业在进口通关申报及出口货物签证过程中更加准确地理解原产地判定,本期将带来系列文章的第三篇——非优惠原产地判定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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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根据海关总署第254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的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于2022年1月1日实施。截至2023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优惠贸易协定涉及经核准出口商管理的有五个,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冰自贸协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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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中国—东盟自贸区是我国对外商谈的第一个,也是享惠规模最大的自贸区。2002年双方签署《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启动自贸区建设,至2010年全面建成;2015年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关于修订〈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项下部分协议的议定书》(以下简称《升级议定书》),成为我国完成的首个自贸区升级协议;2019年《升级议定书》全面生效,双方进一步开放市场,持续释放政策红利。为了方便进出口企业更加准确地理解规则、利用规则,作为四篇系列文章的第三篇,本文将对《升级议定书》中的《经修订的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http://fta.mofcom.gov.cn/china_dongmeng_upgrade/dongmeng_special.shtml)补充规则进行介绍,主要针对可互换材料补充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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