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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的遗弃罪之本质在于对公民在家庭中受扶养权利的侵犯,行为人和被害人必须是同一家庭的成员。对于司法实践中发生的非家庭成员之间的严重遗弃行为因无明文规定而无法予以惩治,刑法法益保护之机能也就因此不能实现。有必要借鉴德日刑法相关立法,以完善我国刑法中关于遗弃罪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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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叶六 《南京财经大学学报》2004,(4):89-93
根据刑法第224条的规定,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合同诈骗罪成立的必备要件。本文拟对“非法占有”的含义、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及其合同诈骗罪的具体认定相关问题作一探讨,以冀对刑法理论和刑事实务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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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既遂与未遂认定标准刍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钱叶六 《南京经济学院学报》2002,(6):67-69
区分诈骗罪的既遂与未遂应以被害人是否因交付而丧失对财物的控制为标准,而不在于行为人是否已经控制了财物;仅仅确立诈骗罪既遂的一般标准,尚不能解决具体诈骗案件的既遂与未遂问题。因此需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形,具体认定“失控”之涵义,以便准确地认定诈骗罪的既遂与未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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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微罪之非刑罚处罚方法探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钱叶六 《南京财经大学学报》2009,(6):62-66
我国刑法中的非刑罚处罚方法,是指依法对实施微罪而被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人适用的刑罚以外的实体上的处罚,是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之一。《刑法》第37条应被理解为独立的免罚事由。针对司法实践中非刑罚处罚方法长期低效运行的现状,立法上有必要增设非刑罚处罚方法种类,完善非刑罚处罚方法体系,以实现刑事制裁方法的多元化和轻缓化;司法上,应转变有罪必罚的传统报应观念,确立刑罚谦抑性和最后性的理念,对于实施微罪、可不予刑罚处罚的犯罪人尽量优先选用非刑罚处罚方法,充分发挥非刑罚处罚方法对实施微罪的犯罪人之惩治和教育功效,最大限度地实现刑罚的非刑罚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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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叶六 《南京财经大学学报》2002,(6)
区分诈骗罪的既遂与未遂应以被害人是否因交付而丧失对财物的控制为标准,而不在于行为人是否已经控制了财物;仅仅确立诈骗罪既遂的一般标准,尚不能解决具体诈骗案件的既遂与未遂问题。因此需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形,具体认定"失控"之涵义,以便准确地认定诈骗罪的既遂与未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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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叶六 《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2(3):119-120
刑法学教学中要培养学生的刑事法治理念,重视案例教学与课外教学,重视比较刑法、国际刑法的教学与研究,推行开放式、多元化考核评估体系,培养学生应用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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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犯罪是根据贿赂所发生的领域而形成的仅具学理意义的概念,而非规范意义上的独立犯罪类型。我国刑法对商业贿赂犯罪的刑罚配置存在以死刑超量报应、过分注重功利目的、计赃论罪、忽视配套刑罚措施整体适用效能的问题。要提高刑法对商业贿赂犯罪的规制能力,有必要在充分检视其刑罚配置缺陷的基础上进行体系性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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