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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底,广东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占外商投资企业达47.1%.我国法律规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可先行回收投资.而合作企业是灵活共营方式,对其性质各国法律规定不一.我国对其形式未作统一规定.因此,当外方提前回收投资,外方对企业负债的责任性质及如何保证其履行这一责任,就成了一个突出问题,难以防止外方不顾企业经营甚至以企业名义大举举债.本文对此提出改进意见和补救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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