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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研究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被征地农民是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一个特殊群体。目前,他们正处在从农业劳动向非农职业转化的中间地带,相关制度、政策及保障条件都非常薄弱,由此产生的各种矛盾日益突出。因此,尽快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对社会的稳定和城乡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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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修改《土地管理法》,改变现行征地制度对农民补偿标准偏低的现状,根据被
征土地的原有收益、未来用途、区位、质量、供求关系等综合因素,结合当地城
镇居民社会保障水平和被征地农民未来生存发展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征地补偿
标准。
(二)明确政府在安置被征地农民中的主要责任。
明确规定政府在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的
责任,形成政府、集体和个人之间的责任分担机制。首先,要重新制定
征地安置补偿费和土地补偿费的测算办法,补助或补偿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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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不断发展,我国的耕地数量已从1996年底的19.51亿亩,减少到2003年底的18.51亿亩。与此同时,全国6015个各类开发区的规划面积也达到了3.54万平方公里,形成了4000万被征地农民,在未来的10年还将有2600万农民失去土地,土地被占用的速度在整体上超过了城镇对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吸纳能力。农民社会转型能力的偏低,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严重滞后,使大多数被征地农民处于“种田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状态,甚至部分人员由于城镇化的超前而成为新的城镇贫民,社会矛盾不断加剧。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现有征地制度已不能够完全适应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制约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由于现行征地制度形成于计划经济和城镇化发展较缓慢的时期,许多政策规定都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更不适应于目前的社会经济形势。从土地征用的发展来看,1993年以后,货币安置已成为主要的安置方式,“要地不要人”的征地条件较为普遍,自我保障、就业市场化成为现实,农民的生产、生活方式被迫转型,成为新的市民,从而由承担农业风险转向承担市场风险,而这种风险却要远远高于农业风险。现行的安置补偿标准却没有适应这种风险的转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征用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正平均产值的3至6倍……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0倍”。由此可以看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的确定只考虑了土地的历史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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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1土地换保障原则。土地是农民世世代代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土地能够对他们产生持续的生活保障。土地征用是农民对城镇文明、工业文明做出的巨大贡献,他们理应获得城镇化所带来的、更好的生存和发展条件。因此、安置被征地农民,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实质上是一个土地换保障的过程。 2.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充分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确保政府能承受、被征地农民能接受,充分调动被征地农民自主择业和就业后继续参保的积极性。 3.坚持统一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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