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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3]45号文件,对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调整的若干所得税政策作了进一步明确,即自2003年1月1日起,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缴企业所得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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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3]45号文件.对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调整的若干所得税政策作了进一步明确,即自2003年1月1日起,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缴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纳确有困难,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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