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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来虎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2,25(8):45-46,56
地勘单位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越来越多,其间的涉税问题也随之增多。减轻税负,提高效益,进行税收筹划是一个有效的途径。根据国家的税收规定,结合实例,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税收筹划,主要是工程施工分包的税收筹划,资源技术开发(服务)的税收筹划。地勘单位在税收筹划时,应当先树立诚信纳税意识,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进行税收筹划,以降低税负、提高效益。切不可滥用税务政策,误入偷税漏税的歧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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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探矿权转让收入确认及相关税收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来虎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1,24(8)
探矿权转让收入的确认,直接影响到本会计年度的最终利润。探矿权转让收入的确认,不应在合同(协议)签订时以合同(协议)价款确认收入,也不应当将预收转让价款直接确认为收入,而应该以是否完成探矿权过户手续为唯一前提,在完成过户手续时,以合同(协议)价款,一次性确认收入。由于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对探矿权转让收入的征税问题作出明确规定,造成各地执行规范不同。探矿权转让,实质上是一种勘探成果的转移,收取的价款,是对以往地质工作的补偿和对区块现在和以后潜在价值的估算,应视同受托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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