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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银行无疑植根于农村经济的土壤,它并非是农村信用社的改头换面,也不是目前农村信用社改革的简单继续,而是农村信用社的深层次发展。农村合作银行应从徘徊的农村信用社改革中吸取经验教训,必须坚持合作金融的性质。 第一,这是合作经济组织自身质的规定。合作经济组织具有自愿结合、自我服务、民主管理、权利平等、广泛合作、按贡献分配等合作原则,亦即质的规定性。农村合作银行作为农民的资金互助组织,是为农村经济服务的一种合作金融组织形式,所以必须遵守这些质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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