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1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1
1.
法律方法论的存在依赖法律知识所形成的"认识基础",同时法律方法的具体实践,也凭借其认识基础进而重构并回答法律方法所具有的"先决问题"。透过哈贝马斯"理性重构"下的分析观点,融合"语言学"与"哲学认识论"的主题,法律方法的工具性成为有待重构的方法议题;哈贝马斯的观点可以进一步归结为特定的"理性重构准则",并结合法律方法的有关内容,进一步呈现为若干认识论上的主题,成为分析方法论的"方法",为思考法律方法论的认识基础提供了理论上的参照可能。 相似文献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