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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学位授予行为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我国的学位授予主体是行政主体,它包括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学位授予单位,前者是职权行政主体,后者是授权行政主体。如果申请人的请求被拒绝、不予答复或拖延时间,申请人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撤销和履行是对违法的学位授予行为进行法律补救的两种主要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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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由于现代国家与现代教育体制是同时形成的,因此,在从管理向治理转变的背景下,实现教育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已成为深化教育综合改革最紧迫的任务。推进大学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就是要顺应变革时代的要求,以实现大学教育现代化为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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