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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新会计准则中关于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的规定
2006年我国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第七条规定,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同时第十条规定,“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条件是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可以看出,企业使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在我国是被积极鼓励和倡导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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