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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唐代市场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唐代,政府掌握市场设置的主导权。但经济发展之需要影响看市场的设置。唐朝虽有“每月旬别三等估”的规定,但这种旬估并不是要为市场百货制定一个必须遵守的价格,而是一种事后评估。除了非常时期唐朝会对物价进行一定调控外,一般情况下,物价都是放开的,任由市场自行调节。尽管唐代市场的设置和管理都有政府的介入,但并不能因此就称之为官市。其市场管理的弊病也不在于市场是否官市,而在于在当时那种皇权专制体制下,经济对政治的依附以及国家和市令、市丞等市场管理者所无法避免的在市场管理过程中所表现出的决策的专断性、政策的多变性、权力行使的随意性和律令规则的虚置性。正是这些因素,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秩序,阻碍了商品经济的顺畅发展。  相似文献   
2.
隋唐五代时期,不动产买卖程序主要包括申请文牒、先问房亲、邻人、见居人、牙人中介、签订契约和印契税契。隋唐五代曾对不动产买卖从不同角度进行了广泛的规范和控制,包括控制买卖主体、控制买卖标的物、控制买卖价格、控制牙人活动和控制双方交割等,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些规范和控制可能并未完全收到预期效果。  相似文献   
3.
隋唐五代是我国古代买卖活动比较活跃的一个时期。根据买卖活动主体、买卖标的物、买卖过程等的不同,这一时期的买卖活动可分为国内买卖与国际买卖、民间买卖与官民买卖、本人买卖与代理买卖、定点买卖与流动买卖、动产买卖与不动产买卖、一般买卖与抵押买卖、货币买卖与物物交换等多种类型。在长期商品交易的过程中,隋唐五代形成了许多买卖的原则和程序,包括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和牙人中介、讨价还价、签订契约、瑕疵担保等重要程序。为了维护正常的商业秩序,保证国家的安宁与和平,增进皇朝自身的利益,隋唐五代各朝曾对买卖活动进行了多方面的法律控制,包括严禁破坏市场秩序、控制买卖活动主体、限制买卖活动标的、约束买卖活动中介、加强买卖程序管理、禁止无端违毁契约、整顿官民买卖活动等。只是这些控制并没有完全得到贯彻和落实,有的甚至流于形式。这成为隋唐五代时期买卖活动之法律控制的一大败笔。  相似文献   
4.
论隋唐五代借贷契约及其法律控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隋唐五代借贷契约的成立必须具备双方当事人的合意,重要的还须有借贷方提供的担保和将已达成的协议制定成书面契约。借贷契约大致包括五项内容,即借贷事由条款、借贷事实条款、还贷约定条款、违约责任条款和立约人、担保人乃至见证人的签字画押。借贷契约一般能够得到履行,但违反契约的事情也时有发生,各种史料提到的违约行为主要有迟延、不履行或不如约履行以及欺诈。隋唐五代各朝原则上实行契约自治,但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统治者统治、保护借贷双方的利益,也对借贷契约进行了控制,包括对借贷主体的控制、对借贷利息的控制和对借贷契约履行的控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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