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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四条把“产权明晰”列为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现代企业制度五个基本特征之首,这为法律界提出了新的论题:企业产权为何物?企业产权怎样才算明晰?国有企业产权应如何明晰?等等.笔者想就这一论题作些思考,以抛砖引玉.一、什么是企业产权“产权”是近几年来使用频率最高的词汇之一,但是在使用过程中很少人给这个词下定义,而且使用的含义也不完全一样.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一)所有权说.认为产权即为所有权或企业财产所有权.以吴敬琏主编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书》(新华出版社出版,1993年9月第1版,第1290页)下的定义为代表:“产权,是指财产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财产的占有、使用、处分并借此取得收益的权利,是排除他人干涉实现的权利,它是物权的一种.”这种观点是很难成立的.首先,所有权是一个历史悠久且含义确定的法律用语,已深入人心,没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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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厂长(经理)负责制(以下简称“负责制”)是由厂长(经理)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统一决策指挥和全面负责、企业党组织则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起保证监督作用、职工代表大会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这样一种“三位一体”的企业领导管理体制。其目的是建立企业权利协调与制衡的运行机制,把企业经营管理的责权利统一起来,建立集中统一、富有效率的企业经营管理体系。然而,在实践中,负责制却发生了异位现象。人们对负责制存在两种错误的理解:(1)认为负责制是“党委第二次靠边”,厂长(经理)一长制取代党委书记一长制,党委和职工代表大会参与企业决策过程是徒增层次,贻误时机,弊多利少,没有必要。(2)认为负责制是党委领导下的负责制,即党委作决定,厂长(经理)负责落实执行。两种错误的理解形成了三种错误的作法: (一)“甘当配角”。厂长(经理)和党委书记都持第一种观点时,企业的厂长(经理)成为企业的“第一把手”,甩开膀子,“独挑大梁”,独断专行,甚至滥用职权;党委书记则直言不讳地自称为厂长(经理)的“配角”、“助手”。这类企业表面看来党政关系很“和谐”,实际上是党的工作围绕行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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