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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一国两制”的方针,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而是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行政体制作为香港原有政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也将予以保持。但将来的香港特别行政区与现在的香港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反映在行政体制上也存在明显的差异,最本质的区别就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体现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与治权的统一,而香港现行行政体现的是英国对香港的殖民统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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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经济》1995年第8期刊登了吴雪元同志撰写的《中国地方立法与未来香港特区立法的差异》一文,笔者阅后深受启发,但对文中有些提法不敢苟同。作者在该文中称:“香港特区立法实行以行政长官个人立法为主导、行政长官个人立法与立法会机关立法相结合的立法体制”,“行政长官与立法会共同行使立法权”。非常明显,上述说法是不符合中英联合声明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的有关精神的。笔者以为,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并不享有立法权,当然更不可能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中居于主导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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