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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杨春宝 《科技创业(上海)》2005,(3):64-64
在上一期“创业与法律”专栏中,我们曾经告诚创业者.图傍名是一条名利俱损的违法之道.本期我们谈谈如何合法利用名牌效应帮助自己创业,即加盟特许经营。 相似文献
3.
杨春宝 《科技创业(上海)》2005,(10):50-50
公司有权对员工股权作出必要和合理的限制,但不得侵害股东权益。公司应当在章程中对于各项事务均作出合法的、利益平衡的约定,避免纠纷甚至诉讼。 相似文献
4.
5.
杨春宝 《科技创业(上海)》2005,(12):54-54
新修订的《公司法》完善了公司设立和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规定,为公司设立提供了制度上的便利。在2006年1月1日施行后必将对投资创业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6.
杨春宝 《科技创业(上海)》2007,(4):24
我和一家公司原来的两位股东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约定我以技术成果取得公司的股份,并在这份协议中约定了我们三位股东的持股比例以及分红比例。我按照协议的约定将我的技术投入到公司的生产之中,并为公司创造了很多利润。但是公司的工商登记中有关股东情况的内容至今没有变更,我多次要求公司变更工商登记,确认我股东的身份但都没有取得实际的进展。请问,我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没有工商登记确认股东的身份,是否会影响我股东的权利?
——读者:吴迪 相似文献
7.
杨春宝 《科技创业(上海)》2007,(9):22-22
1999年9日,我公司经有关部门批准,将经营性净资产中的90%的产权转让给内部职工,其余10%为国有股,组建新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员工C实际出资150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0.28%。2006年7月1日,C因个人原因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我公司在此之前曾召开股东大会,该次会议95.59%的票数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其中第六十三条修改为“对于因个人的原因辞职或被开除(除名)离开本公司的,当事人从批准辞职或被开除(除名)之日起即失去本公司的股东资格。公司收购其持有的全部股份。”但是,前不久C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我公司吏付2005年和2006年的分配红利款合计9416.67元并向其签发股东出资证明书。请问C的诉讼请求是否于法有据呢?[编者按] 相似文献
8.
新公司法下如何出资设立公司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春宝 《科技创业(上海)》2006,(2):80
具体而言,首先,新公司法大幅度下调了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原公司法对于不同行业规定了不同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分别为1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新公司法将最低注册资本要求统一降低到3万元.其次,新公司法引入了授权资本制度,即公司的资本登记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注册资本,二是实收资本.也就是说允许分期出资,改变了以往要求股东一次性足额出资的规定.第三,新公司法扩大了股东可以向公司出资的财产范围,股东不仅可以用货币出资,还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相似文献
9.
杨春宝 《科技创业(上海)》2006,(6):78
在实践中,创业可能是多人的共同创业,也可能是一人的孤军奋战.修订前的公司法要求公司至少有两个股东,于是独自创业的创业者就会拉上自己的亲朋好友作挂名股东,占有象征性的少数股份,从而成立一间有限责任公司.…… 相似文献
10.
杨春宝 《科技创业(上海)》2007,(3):24
我公司是一家建筑安装公司,在2005年的时候与我市的一家国有食品公司签订了一份综合楼建筑安装工程实施合同。双方在2005年财务结算时,食品公司尚欠我公司综合楼工程款50多万元。我公司随后发出了催款通知书,但食品公司一直拖欠不付款。后我公司获知,2004年食品公司按照上级政府部门的要求进行重组,将食品公司按照行政区域、资产和人员分立为4家公司,而且4家公司商定原食品公司的债务由新食品公司承担。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要求除新食品公司以外的3家公司偿还债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