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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吐鲁番出土唐代经济文书札记杨际平一、西州都督府勘给过所案卷所见之开元中括户吐鲁番阿斯塔那509号唐墓出土的西州都督府勘给过所案卷①有一段内容与开元中括户有关;(前略)101蒋化明年廿六102化明辩:被迥先是何州县人?得共郭林驱驴?仰答。但化明103先...  相似文献   
2.
中国敦煌吐鲁番学会、中国唐史学会与厦门大学历史系联合召开的“敦煌吐鲁番学、唐史研究与教学座谈会”,于1984年10月27日至10月31日在厦门大学举行,来自全国各地21所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新闻,出版单位的专家和史学工作者出席了会议,一些未能予会的同志提交了论文.会议期间,“两会”部份负责人联合召开了工作会议.敦煌吐鲁番学会付会长兼秘书长宁可何志向代表们介绍了中国敦煌吐鲁番学会成立一年多来的工作情况以及八五年的工作计划.唐史学会付秘书长胡戟同志介绍了一年来唐史学会组织活动的情况以及八五年的活动计划.  相似文献   
3.
常为今人称为“庄园”的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例证 ,实际上只是一般的封建大地产 ,它们都不是最基本的、独立的生产和经营单位 ,也没有什么独特的生产方式与经营方式 ,因而不具有“封建庄园”的基本特征 ,与其时大量存在的一般的封建大地产 ,也并无区别。“闭门为市”的生产方式不大可能 ;大地产的所有者未见“族长”迹象 ,且并非都是世家大族 ;居住关系也不是以“庄园”为范围的“聚族而居” ;封建大地产上的生产者佃客、部曲等也未必都是族众。“庄园与家族二位一体”的看法并无事实根据 ,所谓“庄园”也不具有“世家大族式家族”组织形态结构的重要特点。两汉魏晋南北朝时期 ,整个宗族的有组织的聚族活动尚不多见的原因或即在于还未形成宗族共有的族产。  相似文献   
4.
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史,是中国史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近年来有关历代土地制度、赋役制度的专文专著逐渐增多,但迄今为止,尚未见研究古代仓制的专著。中华书局出版《唐代仓廪制度初探》一书,恰好填补了这方面的空白。我们有幸先睹新著,对此书在理论阐述、史实考察以及研究方法诸方面的特色颇有感触,是作读后,略抒浅尝之味。  相似文献   
5.
从东海郡《集簿》看汉代的亩制、亩产与汉魏田租额杨际平汉代的平均亩产,是汉代经济史,也是中国古代经济史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中国古代可以比较确切地估计的亩产大体始于汉代。对汉代平均亩产的估算,直接影响到对汉以后各代平均亩产和汉魏晋田租额的认定,同时也影响...  相似文献   
6.
唐代均田制下永业田应否还授,是唐代均田制研究中的新问题。去年,孙天富同志就撰文力证:无论是依唐田令规定,还是依敦煌户籍所见,永业田都在还授之列(孙天富《唐代均田制下的永业田》,《西南师范大学学报》1989年第3期)。笔者以为,孙天富等同志所论甚为新颖,但论据不足,难以服人。爰作商榷文章于次,以期将讨论引向深入。  相似文献   
7.
东晋南朝的赋役制度,史学界已有许多论著、论文作了深入的研究,但因这一时期史事纷繁,有关资料又很不足,所以仍有许多问题尚待进一步探究。本文拟对一些有争议的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以就正于方家。 一、田租 东晋初年的田租制度仍西晋之旧,“凡民丁课田,夫五十亩,收租四斛”,“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其诸边郡或三分之二,远者三分之一。……远夷不课田者输义米,户三斛,远者五斗,极远者输算钱,人二十八文”。  相似文献   
8.
一、屯田的创始年代 屯田始于西汉,古今史家无异词。但屯田始于西汉何时,各家就诸说纷纭。唐杜佑《通典》卷二《食货·屯田》认为屯田起于“汉昭帝始元二年(公元前85年)诏发习战射士诣朔方,调故吏将屯田张掖郡”;宋徐天麟《西汉会要》卷五九《兵·屯田》则以为屯田起于汉文帝采纳晁错建议“募民徙塞下”。宋王应麟《玉海》卷一七七《食货·屯田》则以为“汉文帝募民耕塞下已有屯田之说,武帝屯渠犁始有屯田之规,成于昭、宣,广于魏、晋,而极盛于唐”。  相似文献   
9.
学者普遍认为,自明中叶以后,永佃权和"一田两主"开始流行于东南地区,至清代和民国时期已蔓延全国。就当时所见资料而言,此论无疑言之成理。但随着研究的逐步深入,特别是十六国至唐代吐鲁番出土租佃契约文书的陆续刊布,以上结论就要修正。笔者发现,中唐《乾元二年(759)或上元二年(761)朱进明转租田土契》就是现存最早的"一田二主"租佃契实例。后周广顺三年(952),诏罢户部营田务时,首次从法律层面正式承认户部营田务原佃户对其所营田的永佃权。唐、五代"一田二主"与"永佃权"实例的出现,并非纯属偶然,而是有其历史背景,亦是其时土地私有产权制度、租佃制度与契约租佃制度长足发展的结果和标志之一。  相似文献   
10.
虽然唐前期均田制实际实施的程度还是个值得深思的问题。但如本文开头所提到的那样,似乎应该是:因为国内的土地按规定被划分(译者注:按指各户田土根据其户口与田土状况划分为永业田、口分田、居住园宅地),所以,国家便能使绝大部分农民维持相对的平等,并得以向编户征收统一标准的税——租庸调。然而,在唐王朝的后期,这一制度崩溃了。如前所述,农民中的等级差别扩大了,所以,国家进行了税制的改革,在中原地区,这种改革由于两税法的创立显得很圆满,因为两税法反映了编户齐民对土地和财产的实际占有状况。在敦煌地区,虽也进行类似的改革,但对它的实际状况,以前并不很清楚。本文将根据现有的历史资料,探讨当地编户齐民的纳税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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