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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公益诉讼制度一直是我国所缺乏的制度,也是西方发达国家先进的制度之一。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很多国家都建立起了由检察机关提起反垄断公益诉讼的模式。我国也存在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垄断行为极易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赋予我国检察机关在反垄断方面的民事公诉权具有很大的显示意义。在我国,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能够有效地运用法律手段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该明确赋予检察机关在反垄断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这不仅符合我国的国情,而且也在世界范围内顺应了国际惯例与潮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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