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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一件个案会与另一案件完全相同,因此我们不能通过单凭涵摄的方法解决所有的法律问题。这就意味着法律与个案之间有时会存在着差异(或不适用性),从而导致法的秩序价值(或规范作用)与个案的公平、正义价值发生矛盾。我们认为:追求法律稳定与个案正义的平衡是我们法律人的永恒主题和终级目标。因此,借"利益衡量"协调利益冲突,达到利益平衡的最大化,从而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就是我们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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