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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清一代,朝廷律例对蒙古地区水资源的产权没有做相应规定。在归化城土默特地区,大青山沟水的产权源自户口地的权属。在水分交易和用水纠纷中,无论是民间还是官府,都是通过户口地的权属来证明水分的归属。单独的水契缺乏充足的法律效力,必须与户口地档册相互配合,才能证明沟水产权。民国时期各种水利法规的制定、公布和实施,使现代水权观念进入归化城土默特地区。水利法规的厘定意味着水权从地权中析分出来,获得了单独的法律地位。水契、租水执照和水权状也相应地具备了独立的法律效力。在实际生活中,这些水利法规和文字契据为土默特民众竞逐沟水产权提供了契机,从而引发了地方水利秩序的重新盘整。  相似文献   
2.
田宓 《金卡工程》2010,14(6):147-147
在人类历史上,关于同性恋现象的诸多问题一直是争论不断。由于地域文化的差别,各国对于同性恋的理解和实际做法也有所差异。然而,随着信息时代的演进取代了相对封闭的时代,处于知识爆炸之中的世人不断获得来自各方的信息,人们对于这种游离于主流文化之外的亚文化现象有了更深的认识,因此,笔者认为,对于同性恋现象进行深入的剖析并加以法律保护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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