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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俊如  吴佳伟 《魅力中国》2014,(25):282-282
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五条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具有时代的进步意义,同时其缺陷也显而易见。首先,《公司法》没有对社会责任的性质做出明确的规定;其次,相关内容过于原则加之没有规定违反社会责任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给司法适用带来困难。此外,《公司法》也缺乏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激励机制,不能形成很好的引导作用。针对该条文存在的问题,应通过进一步细化相关条款、建立健全公司信息披露机制、构建和完善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激励机制等方式促进公司社会责任在我国的有效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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