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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作为土地上的附着物,与乡村土地一样,都是财富资源。对城市房屋征税和租赁都会产生经济收益,虽然数额不大,但仍然会体现一定的国家财政职能。元朝房屋租赁和屋税征收的城乡分野并不突出,录事司的记录成为观察国家获取城市资源经济收益的重要窗口。明代房屋租赁延续前代,且官房租赁发展比较成熟,管理较规范,其收入在房屋经济收益中所占比重较大。政府对城市房屋的征税在明中后期发展突出,其基本要素,如计税依据是“税间架”、只在城市征收、限于民房等,较之前清晰。屋税的形成,多与城市的治理、差役和商业有关,而国家始终是推动房屋租税变化的主动力。官房租赁和城市屋税产生的收益是国家汲取城市经济资源的具体体现,其作为城市范围内的财税收入,也是国家财政的组成部分。元明城市房屋租税的发展,从一个侧面说明中国古代城乡分离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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