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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众对官员财产公开普遍、强烈期待的现实语境下,陕西省这一规定具有积极意义和作用,但也存在局限性,一是申报对象范围较小,二是规定强调“申报”,并非“公开”. 实际上,我国早有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但是由于申报只是在内部进行,并不向社会、群众公开,就连问题官员也无所畏惧.尤其是申报内容是真是假、全面不全面,也没人来核查,官员只要把相关表格填写完整上交,就算过关了. 毫无疑问,如果止步于官员财产申报,无法实现信息公开,那只是耽误了官员一点“填表时间”而已,起不到实质性作用,收不到实质性效果.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只要官员财产向社会公开,假的,群众能辨别出来,漏的、冒的,群众都能“补齐”.官员财产公开,让群众监督,符合民意,符合时代潮流,符合国际惯例,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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