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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是法律施加于信息披露人的义务,也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在人类信息传播基本矛盾和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本身缺陷的双重作用下,各种证券市场信息问题产生了.现有法律和政策难以完全有效的解决市场信息新问题,监管制度和政策以及相关配套立法需要进一步完善,以保护证券市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的稳定有序发展.  相似文献   
3.
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东莞市在金融电子化建设方面取得了令人鼓舞的成绩,改变了传统的金融业务处理模式,初步建成安全、高效、规范的金融电子化服务体系,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加入WTO后,金融业成为最受冲击的行业之一,抓住机遇努力加快金融电子化建设,成为迫切要求。  相似文献   
4.
5.
刘道云 《新金融》2013,(1):30-33
民间借贷从法律效力上可区分为合法借贷与非法借贷.民间合法借贷根据借贷的特征差异可划分为民事借贷和商事信贷,民间非法借贷根据其非法性特征可划分为非法经营性借贷、高利贷和非法集资类借贷.区分民间借贷的法律类别,有利于完善我国现有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更好地保护合法借贷;有利于重点规制和监管商事信贷,更好地活跃金融市场,加速资金融通,充分利用民间资本;有利于完善非法借贷的法律责任,使得打击非法借贷更具有针对性.  相似文献   
6.
刘道云 《上海金融》2012,(1):85-87,118
《证券法》应根据证券市场现状和证券公司业务新发展进行适时修改,以应对证券公司创新业务发展带来的新挑战,强化对证券公司使用人员的监管,满足证券公司结构转型与经营模式升级需求。应赋予证券公司监督管理客户职责法律依据和合理性,放开证券业人员从事股票买卖行为并进行适当规制,改革金融业经营模式和金融监管模式,强化和完善对证券公司非证券业务类子公司的监管,进行证券公司危机处置和证券投资者保护立法,健全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和报送制度并加强监管证券违法行为。  相似文献   
7.
《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私募基金进入规范发展阶段.本文分析我国私募基金规制立法的利弊,建议我国对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的运作作出必要规范,出台“证券投资基金法实施细则”或制定专门的“非公开募集基金投资管理办法”,进一步拓展私募基金参与期贷市场的范围并加强对其参与期货市场的监管,适当调低专门从事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人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的进入门槛,通过行政和法律措施促使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成为我国私募基金主流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8.
我国《票据法》(修正)在票据失权方面存在诸多立法失误。票据权利丧失,即票据失权,包括票据权利绝对丧失和票据权利相对丧失。它在诸多方面有别于票据权利消灭,不可混同使用。票据权利人会因多种情形而丧失票据权利,国内票据立法为失权人权益救济提供了多种保护途径,但比较各国票据失权相关立法,在失权人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我国票据失权立法仍有待完善和改进。  相似文献   
9.
日前,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关于停止经营性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补充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4] 4号),进一步扩大了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在土地交易市场公开出让国有土地的范围。同时,在市国土房管局近期召开的2004年工作会议上,也提出要把"加大经营性土地入市"作为全年的四大任务之一,并进一步明  相似文献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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