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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近年来,随着检察机关技术装备现代化步伐的加快,在侦查、起诉过程中改变了单一的纸张笔录口供的传统讯问方式。充分利用现代视听技术为办案服务,努力提高基层办案质量,切实把先进的科技装备转化成现实的生产力,是各级检察机关推进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2.
2001年12月1日及2002年9月15日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进一步打击商标侵权假冒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供了更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这次法律的修订,在授予商标注册人商标权以及保护其权益方面,较之未修订前的商标法律有一定差异。为使各地工商机关能够结合执法实践,准确理解修订后的商标法律立法宗旨,有效执行《商标法》及其《条例》,本刊编辑部特约请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案件处的同志就执行新修订的现行商标法律中的若干具体问题阐述自己的认识和观点,以期对更好地规范商标使用行为,保护商标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有所助益。主持人杨爱军  相似文献   
3.
去年4月,英国的费得里克·沃恩有限公司与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的“彼得兔”系列图书到底是商标侵权还是版权的正当使用发生争议。先是沃恩公司向北京市工商局投诉“彼得兔”系列图书侵犯了其商标权,随后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针锋相对,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出版的“彼得兔”系列图书不侵犯沃恩公司的商标权。此案因图书商品的特殊性和当事双方的影响,还由于该诉讼是我国第一起请求确认不侵权之诉,从而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商标权看似简单其实蕴涵着一些复杂的关系。时至今日,北京市工商局已经对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的行为认定为商标侵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审理还在进行之中。将来无论结果如何,由此案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值得人们好好探讨。这里是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案件处的同志对此案一些问题的分析,供参考。  相似文献   
4.
一、案件介绍1995年,日本三菱电机株式会社多次向广州市工商局投诉,指控广州市某企业,未经其授权许可,擅自使用其“三菱”注册商标作为该企业字号,使消费者误认为该企业是日本三菱电机株式会社在广州市设立的机构,严重影响了日本三菱电机株式会社的利益和声誉,请求广州市工商局责成该企业停止使用带有“三菱”文字的企业字号。广州市工商局接到投诉后,立即进行调查,发现该企业于1988年1月7日被广州市工商局越秀分局核准登记注册,其企业名称为“三菱冷冻空调服务部”。另外,广州市内还有一些已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中带有“三菱”字…  相似文献   
5.
今年6月6日至8日 ,证明商标注册与保护问题座谈会在河南郑州召开。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等17家证明商标注册人 ,北京、浙江等6省市工商局及部分商标事务所、商标评审委员会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期间 ,代表们围绕证明商标注册与保护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 ,并对今后我国证明商标的发展提出了一些建议。现将会议主要讨论的问题综述如下 :一、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问题(一)证明商标注册人资格问题1.证明商标注册人是否需要具有检测能力 ,并设立专门检测机构问题。按照《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证明商标注…  相似文献   
6.
吕志华 《中华商标》2003,(11):27-28
新修订的《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与原商标法律不同的是,《商标法实施条例》未明确规定哪些商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只在第4条中明确: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  相似文献   
7.
8.
吕志华 《中华商标》2003,(10):47-47
《商标法》有两处涉及到在先权利:即第9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性,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31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相似文献   
9.
七、正确处理行政管理与司法诉讼的关系商标法律规定,就商标侵权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即寻求司法处理,也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即请求进行行政处理,这种商标法律制度极具中国特色,又称处理商标侵权纠纷的“双轨制”。从1983年《商标法》实施以来的执法实践看,上述两个商标纠纷处理渠道在以下几方面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一、案件来源不同。人民法院审理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实行不告不理原则,要求所审理的案件必须有明确的原告和被告。在诉讼中,法院也仅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与该案件相关联但当事人没有提出诉讼请求的,法…  相似文献   
10.
2003年12月2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395号令,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在进出口环节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我国对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工作非常重视,国务院于1995年7月5日发布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0年7月8日对《海关法》修订时,增加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内容,将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由法规提升到了法律的高度。由于1995年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是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前制定的,且海关在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时承担了一些行政机关不宜承担的职责,因此在总结过去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世贸组织协定和我国《海关法》,国务院对现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进行了修改。据统计,截至去年年底,已经海关总署核准的知识产权备案申请有5070件,其中商标权备案申请3196件。这个数字与我国注册商标近200万件的总量及国内企业日益频繁的跨境贸易相比,是极不相称的。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安青虎局长在去年10月份召开的全国商标法律培训班上特别提出,今后在商标法律宣传和培训工作中,各级工商机关要积极宣传和培训海关保护备案法律和有关知识,指导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海关保护备案。各级工商机关也应加强学习,支持配合好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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